TechPark Logo Shenyang TechPark Seed Co., Ltd.
公司概况
日期:
公司概况
+
公司荣誉
+
公司大事记
+
组织结构
+
质量与信誉
+
公司声明
+
买卖条款
+
注册商标
+
品牌文化
+
企业宣传
+
公告栏
+
销售网络
+
联系我们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
当前位置:科园种苗网>>公司概况>>公告栏>>政策法规>>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
公告栏
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
来源:科园种苗网 发布单位:农业部 时间:2001年02月26日 摘录

(2001年2月13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施行)

第一条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下列农作物种子应当加工、包装后销售:
(一)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、果实,包括颖果、荚果、蒴果、核果等;
(二)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。
第三条下列农作物种子可以不经加工、包装进行销售:
(一)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,包括根(块根)、茎(块茎、鳞茎、球茎、根茎)、枝、叶、芽、细胞等;
(二)苗和苗木,包括蔬菜苗、水稻苗、果树苗木、茶树苗木、桑树苗木、花卉苗木等;
(三)其他不宜包装的种子。
第四条种子加工、包装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。
第五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,制定具体名录,报农业部备案,并予以公布。
第六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。
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>>返回公告栏
 
>>浏览产品
 
沈阳市科园种苗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2001-2007 天竹工作室设计制作